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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认证之SDoC认证指引
来源:ce认证 发布时间:2018-9-13 10:13:15 点击量:
FCC于2017年11月2日正式发布了FR 2017-23217文件,使用供应商符合宣称认证程序取代原自我验证和符合宣称。于2018年7月2日发布了SDoC使用指引文件:KDB 896810 D01和KDB 896810 D02。
适用地区:美国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2日
强制使用日期:2018年11月2日
涉及标准:
47 CFR PART 15 Subpart B
47 CFR PART 18
过渡期内可选择做VoC、DoC、SDoC。VoC和DoC在产品没有改动的情况下,2018年11月2日后一直有效。若产品有改动或于 2018年11月2日后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需要符合SDoC程序要求;
属于SDoC范围内的设备可选择申请FCC ID;
SDoC范围内的产品要有美国当地责任方,责任方需要是制造商、组装厂、进口商、零售商或授权方;
符合SDoC认可规则的设备,基于自愿的原则给产品打FCC logo;
Part 15范围的产品,若因设备太小无法显示四号或更大的字体并且设备无显示屏可以显示电子标签,则标签须放在该用户说明书上,也须在包装或附在产品一起的可移除的标签上显示;
允许电子显示标签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产品在SDoC认证测试程序下,在产品上市或进口时应提供合规信息,应包含在使用说明书中或以一份单独的文档显示,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和型号;
符合法规的描述;
美国当地的责任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或网上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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