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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发言摘要

来源:ce认证 发布时间:2013-9-16 9:28:48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发言摘要

用法治精神推进质监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发言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 

  坚持严格执法 促进质量提升 

  《产品质量法》将市场主体的产品义务、责任和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体,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这一立法特点决定了我国政府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执法,是实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重要环节。 

  从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来看,我国正处于产品质量问题频发高发、需要严格监管的时期,要严格产品质量执法,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造声势,取得人民群众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要“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要严格执法,重典治乱,使无良企业付出沉重代价,使一般企业不敢超越违法红线,使守法企业享受守法红利。 

  二是要抓典型案例,查处一批,公布一批,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政府在产品质量领域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是要敢于斗硬,克服各种干扰,杜绝法外因素对严格执法的侵蚀和影响,捍卫产品质量法的权威和尊严。同时,把产品质量法制建设作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一个重要领域,以扎实的调查研究为基础,依靠人民群众并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研究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 

  建立联动机制 形成共治格局 

  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有哪些?首先,是从事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除此之外还有政府的监管部门。同时,还有行业协会、职业团体、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组织和专业组织。应当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管的新格局,其中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和一般消费者也应发挥更多积极作用。如果把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同政府监管部门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建立一个共同治理的联动机制,产品质量就会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 

  从产品质量生产的角度看,第一,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第二,应该建立和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监控机构和制度。第三,还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生产资料保全制度。 

  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反应快速、负责、有效的质量监管系统。政府主管机构应该起到牵头作用,协调不同部门、地域和层级政府机构的监管活动,加强政府监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的弊端。 

  最后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产品质量至上的原则。其次是“政府主导监管”与“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再有“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原则,最后还有“信息公开”和“及时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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